总统制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对议会负责。具体表现为:

(1)总统同国会的议员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像议会制的政府首脑由议会多数党的首领担任,总统所属的政党与国会的多数党不一定相一致。

(2)总统和国会均对选民负责,这同议会内阁制下的政府对议会负政治责任的情况不同。

(3)国会和总统各有一定任期。国会除可以对总统依法行使弹劾权外,不能以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另一方面,总统亦不能解散国会。

(4)政府成员一般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也可以由总统随时撤换。政府工作由总统独立负责,政府成员没有副署制和连带责任制。

(5)所有政府成员均不能出席国会,议员也不能兼任政府成员。总统和政府其他成员都不能向国会提出法案。总统只能向国会提出咨文即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国会立法,总统执行,界限比较分明。

(6)国会立法需由总统公布,然后施行。总统在公布前如认为该法案有不当之处,可退回国会复议。复议时如经出席议员2/3同意维持原案,总统就必须公布施行。这是总统对国会立法实行制约的一项制度。

目前世界上采取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象牙海岸、喀麦隆、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等。这些国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特别是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这一点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贯彻权力分立原则的程度,总统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关系以及总统产生的方法等,则互有区别,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议会内阁制相接近。

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互相渗透的情况,也存在于议会内阁制的国家里。如法国第五共和(1958~  )时总统权力扩大,领导内阁,已与总统制十分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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