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

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地租的出现是同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土地的租佃关系相联系的。在西欧奴隶社会末期,随着隶农制的产生,地租开始出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地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形式,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封建地租

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交由农民耕种,向农民收取地租。这种地租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关系,称作封建地租。它采取依次占主要地位的三种基本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役地租是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实物地租是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而货币地租则是剥削由剩余产品转化的价值。封建地租还往往占有农民的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必要产品。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并以超经济强制为手段。后者有力地保证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统治。

资本主义地租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中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后者再雇佣农业工人进行耕作,并按照租地契约规定,将剥削农业雇佣工人得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表现为超额利润的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这种地租体现着资本主义农业中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级差地租

由于耕种较优等土地(高于劣等地的各级土地)、地理位置适宜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土地的等级差别只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而以土地有限性为前提的经营垄断才是它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经营垄断的存在,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不得不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这样,较优等土地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便形成了一种稳定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前者以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距离市场或交通线远近不同为条件;后者以对土地的连续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为条件。

绝对地租

由土地私有权垄断产生的、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一样缴纳的地租形式。它与土地的好坏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无关。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等部门。这样,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便低于其价值。而由于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即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差额部分,就不参加或不完全参加利润的平均化过程。正是这部分超额利润成为绝对地租的源泉。

近几十年来,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已接近、赶上甚至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在这种条件下,租种土地所有者的最劣等土地仍然需要缴纳地租,但它的来源已不再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余额。中国经济学界对其来源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来源于农产品的垄断价格;另一种认为来源于利润或工资,或二者的直接扣除。

垄断地租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垄断地租是在特殊有利条件下,由于农产品按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而形成的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还包括矿山地租和建筑地地租。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有意义上的地租。在社会主义农业中,以土地好坏、地理位置的远近不同为条件的经济收益上的差别依然存在。因耕种较优等土地获得收益较多,从而形成土地级差收益。有的经济学著作中,把这种土地级差收益称作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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