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

指由肯定它真,就推出它假,由肯定它假,就推出它真的一类命题。这类命题也可以表述为:一个命题A,A蕴涵非A,同时非A蕴涵A,A与自身的否定非A等值。

历史上的著名悖论

历史上最早发现的悖论是古希腊麦加拉学派的说谎者悖论,用现代形式表述是“这句话本身是谎话”。这句话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它是真的,即“这句话本身是谎话”是真的,它就是谎话,而谎话是假话,那么它是假的;反之,如果这句话是假的,即“这句话本身是谎话”是假的,它就不是谎话,那么它就是真的。由此构成了一个逻辑矛盾──悖论。

悖论之所以引起现代逻辑学家和数学家的很大注意,是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G.F.P.康托尔的集合论中发现了几个著名的悖论:

(1)布拉里 -福蒂悖论,即“最大的序数”或“包括一切序数的良序集”悖论。康托尔本人在1895年已经发现了这个悖论,并在次年告知D.希尔伯特。

(2)康托尔悖论,即“最大基数”或“一切集合的集合”悖论。

(3)罗素悖论,即“一切不是自身分子的集合所构成的集合”悖论。根据排中律,一个客体或者属于某个集合,或者不属于某个集合。因此,对一个给定的集合,问它是不是自身的分子,即问是否属于它自己,看来是有意义的。如把一个集合S定义为:S由一切不是自身分子的集合所组成,即任一集合α,α属于S,当且仅当,α不属于α。这必然要涉及到 S是否属于 S的问题。如果 S属于S,根据S的定义,S就不属于S;反之,如果S不属于S,同样根据定义,S就是属于S,即S属于S,当且仅当,S不属于S。这是一个逻辑矛盾。在集合论中发现悖论,特别是罗素悖论,引起了逻辑界和数学界的震惊。因为,对于布拉里 -福蒂悖论和康托尔悖论,由于包含序数和基数这样复杂的概念,还存有一种希望,它们可能是由于某种技术性的错误引起的,从而有可能通过发现和改正错误而加以消除。但是罗素悖论则不然,它是由最基本的逻辑概念、集合和属于关系形成和表达的,其中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错误,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严重的关切。

继发现集合论中的几个著名悖论之后,人们又相继发现了几个不在集合论范围的悖论。其中最重要的是瑞恰德悖论,即“一切可以用有穷个字定义的实数”悖论。这个悖论的一个变形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表述,即“不能用少于17个字定义的最小整数”。这句话定义了那个整数,而只用了16个字。由于原来形式的瑞恰德悖论的论证和著名的康托尔对角线法相类似,从而更突出了探究悖论的性质、产生的根源、寻求解决方法的迫切性。

意义

悖论问题对逻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导致了两个重大的进展,即类型论(见高阶逻辑)的创立和集合论的公理化(见公理化和形式化)。悖论问题也与数学基础的研究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说来,悖论的产生和某个原则有关,或者和某种说话方式有关,甚至和某个更一般的原则有关。康托尔集合论中出现的悖论,就牵涉到这样一个原则,即一个性质定义(决定)一个集合,或者说,具有某个性质的元素的全体构成一个集合。说谎者悖论涉及说话的方式,即一句话说及它自己,对自己作了断定。在逻辑学家和数学家中间,对产生悖论的根源有不同看法,并沿着不同的途径解决悖论问题。B.A.W.罗素认为,产生悖论的根源在于,假定一类事物可以包括此类的整体(集合)作为分子。例如,一切集合所构成的类还是一个集合。更精确些说,一类事物可以包括只能根据此类的整体才能定义的东西作为分子。罗素把这种类叫做“不合法的全体”,而承认它就会引起“恶性循环”,导致自相矛盾。为了消除产生悖论的根源,罗素提出了“(禁止)恶性循环原则”,并建立了类型论。不过,“(禁止)恶性循环原则”是一剂太猛烈的药,因为不符合这个原则的并不总是导致悖论,它所排除的不仅是悖论,而且还排除了许多其他的重要数学内容。例如实数理论中的一条基本定理──最小上界定理,即“如果一个实数集合有上界,那末它就有最小上界”,在按照“(禁止)恶性循环原则”建立的系统中就是不能表达的。为了弥补这个缺陷,罗素又引入了所谓还原公理。但是,增加了还原公理,实质上就是勾销了原来为排除瑞恰德悖论等悖论,而在类型论中提出的对同一类型的谓词区分层次的要求。罗素为解决悖论所做的工作,实际上是引进新的逻辑原则,建立新的逻辑理论。按照许多数学家的意见,解决集合论中的悖论并不需要建立新的逻辑理论,产生悖论的根源也不是由于违背了某条逻辑原则,而是在于集合概念不精确,并允许“太大的”集合存在,如“一切集合的集合”、“一切序数的集合”等。

与罗素建立类型论差不多的时间,德国数学家E.策尔梅洛于1908年实现了集合论的公理化。策尔梅洛的基本想法就是对集合的大小加以限制,并提出一组关于集合的公理,认为只有满足公理的客体才是集合。他的公理集合论消除了康托尔集合论中的已知悖论,同时也不影响许多重要的数学定理,如对最小上界定理的陈述和证明。但是,它只是说明了可以排除已知的悖论,而不能从理论上保证公理集合论不会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逻辑矛盾。K.哥德尔于1931年提出的不完全性定理表明,要证明集合论公理系统的一致性,有根本性的困难。

1926年,英国数学家F.P.拉姆齐提出把悖论分成逻辑悖论和语义悖论两类。前者又称为语法的,它包括布拉里-福蒂悖论、康托尔悖论和罗素悖论等;后者也称为认识论的,其中包括说谎者悖论和瑞恰德悖论等。拉姆齐认为有更简单的方法,即通过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这种更简单的方法,就能解决语义悖论。因此,罗素为消除语义悖论而提出的那种很麻烦而且引起困难的类型支论,就不是必需的。随着语义学的发展,真实性概念可以用集合论概念精确定义,因此,两类悖论之间的差别也不是绝对的。

分类标签: 哲学 悖论 罗素 集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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