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各国中较早制定的全面和具体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原则的宪法。1947年12月22日经意大利制宪会议通过,194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139条,主要内容为:

(1)宣布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内行使,承认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包括人身、住宅、迁徙、通信、宗教、言论、出版、讲授、和平集会、结社、组织政党和请愿等自由。禁止建立法西斯政党和秘密团体。

(2)明文规定维护私有财产,保障经营自由。

(3)确立议会制共和国原则,建立两院制议会;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议会集体行使立法权。在法定条件下,总统有权将法律交付全民公决;总统对政府的任命必须获两院信任,总理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提出不信任案。

(4)强调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明确规定全国省区行政区划,列举地方政府权力;设立权力较广泛的宪法法院,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的争议、国家机关之间或中央与省或省与省之间关于职权的争议以及对总统和政府部长的控告。

(5)明文规定各项司法原则,包括: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刑事责任个别化,辩护权利不可侵犯,以及非经合法程序不得逮捕审判等。

(6)保障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宣布国家以劳动为基础,公民享有劳动权,劳动者有“按其劳动的质与量的比例获得报酬”的权利;有组织工会的自由,有罢工权利,但“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男女同工同酬。

分类标签: 法学 法律 议会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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