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

沿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初隶属中国人民银行,1952年5月改属财政部。1959年5月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保留涉外保险业务,在隶属关系上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国外保险业务处,对外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开办国内保险业务。机构设置上仍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内取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相应的机构名称,对外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在业务方面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业务方针

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

业务范围

①经营各种保险、再保险业务;

(2)向其他保险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3)根据国家授权,参加有关保险方面的国际活动;

(4)国家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者外,法定保险、外币保险、国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等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

职责

①制定有关保险业务的制度、规章、条款及保险费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经营国内保险、涉外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的损失检验和理赔等业务;

(4)办理购置、租赁与该公司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及其转让业务;

(5)领导和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外的保险机构和国外合资保险机构的业务;

(6)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等。

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命,日常经营活动由总经理负责。公司设有由7~9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派,首席监事由国务院任命。

公司建制为总、分、支公司制,实行总、分公司两级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级管理。各分公司以30%的固定赔付率作为提留利润的基础。1987年试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支办法,地方财政可得到包括营业税在内的60%以上的保险税收。总公司在伦敦、纽约、东京、汉堡设有联络处或代表处,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

总公司下设办公室、计划部、人事部、国际业务部、农村业务部、城市业务部、人身险业务部、财务会计部、职工教育部、监察室、稽核室、计算中心、保险研究所等。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