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领导、管理剧团的政策性文件。1953年1月29日发布。《指示》主要以政务院1951年5月5日颁发的《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精神和1951年6月召开的全国文工团工作会?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龆ㄎ荩匀绾渭忧抗缤拧⑺接缤诺牧斓己凸芾砑叭绾渭忧肯肪绱醋鞯淖橹斓嫉纫幌盗兄匾侍庾髁嗣魅返墓娑ā!吨甘尽纷胖刂赋觯?/p>

(1)国营剧团是人民戏剧事业的主要力量,应在剧目思想内容上、表演艺术上和剧团的经营管理上力求改进和提高,使戏剧事业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2)国营话剧团、歌剧团应改变在革命战争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文工团综合性宣传队的性质,成为专业化的剧团,并逐步建设剧场艺术;

(3)各类国营剧团都要建立正常的剧目上演制度,经常整理旧有剧目和排演新剧目,以逐渐积累一套比较优秀的保留剧目;

(4)各级话剧团主要应上演反映当前人民生活的剧本,并适当上演其他题材的剧本;

(5)国营戏曲剧团应建立导演制度,以保证其表演艺术上和音乐上逐步的改进和提高,争取在戏曲改革中起示范作用;

(6)国营戏曲剧团、话剧团、歌剧团主要应在剧场演出,但每年也要有一定的时间到工厂、农村、部队巡回演出;

(7)国营剧团应采取企业经营的方针,反对单纯依靠政府供给的思想及单纯营利观点;

(8)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指定所属剧场与所属剧团订立合同,以保证所属剧团得到固定的演出场所,在条件成熟时可将剧场交与所属剧团经营管理;

(9)各个行政区和有条件的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在协同文艺团体大力组织文艺作家创作表现现代生活的各种剧本的同时,组织文艺作家与戏曲艺人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旧有戏曲剧本的整理和修改工作;

(10)对私营剧团要进行登记工作,经过民主改革,把在演出剧目和表演艺术上具有较高水平的私营剧团改为私营公助剧团,并从政治、经济、业务、干部等方面加强对私营公助剧团的领导。

《指示》发布后,于195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国营剧团的整顿工作,初步确定了全国国营戏曲剧团、国营话剧团、国营歌剧团的布局;1953年下半年至1955年基本完成了全国私营剧团的登记工作。关于发展繁荣戏剧创作,提高戏剧演出质量等任务,则成为整顿后的全国各类国营剧团和完成登记工作的私营剧团的首要工作。《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对促进中国话剧团、歌剧团走向专业化和正规化,促进戏曲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戏剧创作、演出的繁荣和提高起了重要作用。

分类标签: 戏剧 剧团 国营 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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