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

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空间安排。是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纲领和依据。

目的和任务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不断建立?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瞥鞘猩跫?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0/24808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任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城市建设方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计划,从城市的具体条件出发,确定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模,以及各项建设和设施的空间布局等,以保证城市有秩序的协调发展。世界各国较大的城市绝大多数都制定城市规划。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

包括:

(1)远期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其内容包括:确定城市性质、方向和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

(2)近期规划,即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建设规划。规划期一般为 5年。它根据总体规划的各项原则,安排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和空间布局,确定居民住宅、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数量和建筑标准,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为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具体规划。它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安排,对城市的居住区、主要街道、广场、车站、港口码头和风景旅游区(线)作出有关建筑设计、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具体布置,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风格和环境面貌的要求,确定街道红线、道路线型、断面和控制点、坐标、标高,综合安排各种工程管网,为各工程项目设计提供依据。

在中国,1949年以前,除上海、南京、重庆、青岛、北京、长春、大连等少数城市做过一些城市规划外,绝大多数城市都没有城市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规划工作受到应有的重视。从中央到各个城市,普遍建立了规划机构,确定了制订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规定了制订规划的程序、审批手续和法律效用。到1985年末,全国共有 319个城市完成了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占全国设市建制的城市的98.5%。全国还有1710个县城编制了城市总体规划,占全国县城总数的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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