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一种最常见的婚姻解体方式。配偶生存期间,夫妻双方在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不能调适,这种婚姻失调若发展到极点,便导致婚姻功能的完全丧失,只能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作为一种最普遍的和制度化的婚姻解体方式,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自由也是妇女获得解放的重要标志之一。从离婚史上看,各国普遍经历了禁止离婚、限制离婚和自由离婚三个阶段。中国1980年婚姻法作了如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般而言,婚姻解体也意味着家庭解体,这对社会和家庭往往产生不利的影响。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社会学家所重视的是家庭内的婚姻失调,而非法庭上的法律行为;关心的是预防,而非惩罚。因为社会祸患与其说在于离婚本身,不如说在于夫妻间实际关系的破裂。正如F.恩格斯所指出的,如果婚姻功能和感情已“消失”的话,离婚便是夫妻本身和社会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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