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债务人(抵押人)将合法财产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债权人(权押人)作为偿还债务保证,以获取放款的信用行为。在抵押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对抵押财产无所有权,抵押财产仍归债务人所有。如果债务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债务。作为抵押物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以及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等。

抵押有悠久的历史,当代西方国家的抵押信用十分发达,如金融业的抵押贷款、抵押债券,保险业中的抵押权人条款等等。其中,抵押贷款已成为西方各国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有些国家还成立了抵押银行(又称不动产抵押银行)。抵押银行的业务大体分为两类:

(1)办理以土地为抵押的长期放款,主要贷给土地所有者或购买土地的农业资本家;

(2)办理以城市房屋为抵押的长期放款,主要贷给房屋所有者或经营建筑业的资本家。抵押行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各种抵押市场,如债券抵押市场、外汇抵押市场等。

中国自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的银行也普遍采用抵押贷款形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银行未曾采用这一形式。1979年中国实行经济改革以来,一些国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恢复和试办了抵押贷款。其通常做法是:先由债务人立项,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估价、审定,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规定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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