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中国国务院1980年12月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家建委和国家档案局公布施行。全文分 6章36条,主要内容是:

(1)指明科技档案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专业工作,又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加强领导。

(2)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 验收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完整、 准确、系统与否。科技文件材料经过整理,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归档。

(3)确定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 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 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以及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等管理任务。

(4)重申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外,还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要求国务院所属的工业交通、科技等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档案馆,大中城市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或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档案。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5)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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