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曲式

结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曲式的结构原则而形成的复杂曲式。灵活地结合运用三段式、复三段式、变奏曲式、回旋曲式、奏鸣曲式和套曲曲式的多种结构原则,都可以构成混合曲式。

J.海顿常在交响曲的慢乐章中结合运用变奏曲式和复三段式的结构原则,有时变奏手法的运用仅仅局限于乐章的某一部分,基本曲式仍是复三段式而非混合曲式,如《第九十七交响曲》的第2乐章:有时则因变奏手法的运用深入到中间部分,而使复三段式的中部和两端部分不再存在主题的对比。但仍有调性的对比。如《第九十九交响曲》的第2乐章:这时整个乐章既不是正规的复三段式,也不是严格的变奏曲式,而是兼具两者的某些特点而成为混合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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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旋曲式和奏鸣曲式两种结构原则的结合,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1)奏鸣曲式的某一部分采用回旋曲式的结构,而全曲的基本结构仍为奏鸣曲式,不能算作混合曲式,如F.F.肖邦的《第一钢琴协奏曲》第3乐章,作者称之为“克拉科维亚克式的回旋曲”,实则回旋曲式的结构局限于主部,整个乐章既非回旋曲式,也非奏鸣回旋曲式,而是正规的奏鸣曲式。何占豪、陈钢的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中,采用回旋曲式的是副部而非主部。

(2)结合运用两种结构原则的结果,形成了奏鸣回旋曲式(见回旋曲式)。由于它已经成为一种规范化的曲式,也就不属于混合曲式的范围。

(3)基本结构兼具奏鸣曲式和回旋曲式的某些特点,但既不是正规的奏鸣曲式,也不是正规的回旋曲式或奏鸣回旋曲式;如L.van贝多芬的《第一钢琴奏鸣曲》的第4乐章,主部和副部在呈示部中的调性对比,和在再现部中的调性复归都符合奏鸣曲式的原则,但中间部分不是展开部,而是插部,则又具有回旋曲式的特点;又因主部只有一次再现而并不构成规范化的奏鸣回旋曲式。

以上3种情况,只有第3种才是混合曲式。

混合曲式是自由地结合运用多种结构原则的结果,不象各种正规曲式那样有一定的规范和模式。19世纪西方标题音乐作曲家广泛运用结合不同结构原则的混合曲式,以适应表现标题内容的需要。F.李斯特的交响诗常把奏鸣曲式的原则和主题变形的手法结合运用;主题的多次变形再现,既有变奏曲式的因素,又有回旋曲式的特点。R.施特劳斯说他的交响诗《梯尔·欧伦施皮格尔有趣的恶作剧》是用回旋曲式写的,实质上也是主题变形手法和回旋曲式原则的自由结合。

混合曲式是一种单乐章曲式,单乐章的各部分往往具有套曲各乐章的特点;所以混合曲式结合多种曲式的结构原则时,也包括套曲曲式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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