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

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土,不问其大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称,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领土主权原则

国家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 2条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1945年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国于1954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强调领土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领土的取得

西方国际法学家中曾有人提出所谓领土取得的五种方式,即:先占或占领、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这些方式除添附,即土地由于新形成而造成的增加外,在现代情况下实际意义已不甚大。割让和征服因《联合国宪章》禁止侵略战争而被禁止。现在地球上已基本上无无主的、可以由个别国家任意占领的土地,因而先占已不大可能。一国领土被他国长期侵占而不反抗的情形也不大可能,因此“取得时效”也极难成立。但在处理领土争端时,为了查明有关国家领土权利的来源,这些方式有时还被引用。至于有些领土转让方式,如赠与、买卖、交换等虽是合法的,但现已少见,仅在划定边界时有时有部分领土的交换。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的变动主要是发生在殖民地独立的情况。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上主要的领土取得方式,所取得的领土主要是有关民族原来居住的土地。两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会议都曾对一些国家的领土作了变动,这种变动有的是以民族自决原则为根据,有的是以恢复被侵略前原状为根据,有的则带有强权政治的色彩。此外,公民投票也曾被一些学者看作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公民投票既是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实际上有时被一些强国利用作为欺骗国际舆论的手段。

行使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际法承认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和领土主权的排他性,但这并不排除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行使加以某些限制。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行使设定的一般限制,包括每个国家应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内无害通过;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有害他国的行为,如污染邻国的空气或水流、用人为的方法妨害下游邻国对河水的利用、在边界地区设立靶场危及邻国人民的安全,或利用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等。

领土主权也可以受到国际条约的特殊限制。如果这种条约是根据缔约双方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不损害任何一方主权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例如,根据条约,一国允许另一国公民在其领水内捕鱼,一国给予一个内陆国在其领土上通过的权利等。

共管

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条约对同一领土享有主权。在此情形下,可以认为这些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为限制。如1867年3月18日,日、俄《桦太岛暂行章程》规定,日俄共同领有桦太岛(即库页岛);又如1914年以后英、法对南太平洋的新赫布里底群岛共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澳、新对瑙鲁岛共管。

应该和上述情况严格加以区别的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所加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违反国际法的。例如,1898年帝国主义强国强迫在中国取得租借地,列强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在北京设立由外国管理的使馆区,美国根据1903年《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从巴拿马取得巴拿马运河区的租借权等,这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分类标签: 法学 领土 主权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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