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汉代建立“察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也称九品官人法。公元220年, 魏王曹丕掌权时,鉴于天下丧乱之后,士人流徙,脱离乡土, 他们的出身里爵、 道德才能都难稽考,因而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在各州郡设大小中正,各以本地人在中央任官员者充任,负责察访、品评本州郡的士人。 人物的品行定为上上, 上中, 上下, 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以此作为选人授官的依据。中正评定人物品级时,按家世门第高低、才德优劣,划分品等,然后向吏部推荐。吏部根据中正的报告,按品授官。高品授大官,低品给小官。中正还有权根据所管人物言行修著或德义亏缺情况分别升降进退,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这种以中正为中心,论品定级、选拔和升降官吏制度,叫九品中正制。初立九品,按人才优劣定品第,颇能纠正汉末“察举”为名士把持的流弊。但由于各州郡设大小中正,都由本州郡在中央任官员的“著姓士族”兼任,其结果必然为世族豪门所操纵,以致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现象。九品中正制成了世族豪门垄断政权的工具。选士制度,对当时的教育起了消极的影响。至隋朝,罢除了“九品中正之法”,创立“进士科”,开始实行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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