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短时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关押在一定场所的刑罚。这种属于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有些学者对其存废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主张废除的认为:

(1)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偶发犯人。这种人一旦置身囹圄,释放后容易因感到羞辱而自暴自弃。

(2)在剥夺自由的短暂期内,不仅难于进行一般的教育,而且容易使受刑人在监禁场所沾染各种恶习而有成为习惯犯的危险。主张保留的则认为,对犯罪人科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定。如果该判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而不判,或者不该判处长期剥夺自由的刑罚而判处,都会使罪刑不相适应。

中国刑法把拘役作为主刑的一种。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有四:

(1)期限较有期徒刑短;

(2)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还与刑事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罚的一种,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分类标签: 法学 刑罚 剥夺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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