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档案改革

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于1918~1919年在档案工作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变革。

1918年4月成立中央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改革法令,研究改革档案工作的途径和组织形式等问题。同年6月委员会起草的法令(见《列宁档案法令》)公布,确立了对档案工作进行改革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揭开了改革的序幕。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人民委员会关于由地方军事委员会接管1914~1918年战争期间被解散的旧军队的部队、司令部和指挥机关的所有档案和案卷的决定(1919年3月);省档案全宗条例(1919年3月);人民委员会关于档案保管和销毁制度的法令(1919年4月);人民委员会关于废除图书馆和博物馆所藏已故俄国作家、作曲家、艺术家和学者的档案私人占有权的法令(1919年7月)。这些由列宁签署的法规性文件推动了改革的深化。

改革取得巨大成功:撤销了旧的档案机关,建立了苏维埃的档案机关;确立了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废除了档案的机关所有和私人占有权,档案成为国家和劳动人民的财富,世界档案史上第一次组成了国家档案全宗;结束了档案工作的分散落后局面,档案馆开始成了为实际工作和科研服务的科学机关,档案被用来造福于人民。

苏俄档案改革在世界上开创了全新的社会主义档案工作原则和档案管理体制,具有国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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