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工作的基本法规。1985年7月27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分总则,国库的组织机构,国库的职责权限,库款收纳,库款退付和附则,共6章23条。

主要内容是:

(1)国家金库(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2)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所收的款项属于代收性质,每天营业终了经收应将当日代收款项划转支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3)国库的基本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库缴纳应缴款项;办理国?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24650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医话斓耐庥泄氐钠渌ぷ鳌?/p>

(4)国库的主要权限是:督促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及时查究处理;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5)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库;国库收纳以人民币为限;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并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个国家金库条例,此条例已于本条例发布实施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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