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简称 “国家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 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中央民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的建制被取消。197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龆ǎ⒅谢嗣窆埠凸颐褡迨挛裎被帷V醒朊裎谝蝗沃魅蜗?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2028.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李维汉,第二任主任系乌兰夫(蒙古族),国家民委主任原系杨静仁(回族),现为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国家民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民族事务的法规、决议、命令,管理国内少数民族事务;贯彻执行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管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的各项事宜;办理有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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