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

处于两块陆地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从其连接的水域来说,海峡可分为:

(1)一端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端是内海的海峡;

(2)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海峡的法律制度

关于一端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端是内海的海峡,如果海峡两岸及所连接的内海的沿岸属于同一国家的领土,而海峡的宽度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的一倍,则这种海峡是沿岸国的领峡,其水域具有内水的性质,如连接亚速海和黑海的刻赤海峡。在这种海峡,沿岸国完全有权不许外国船舶通航。如果海峡的两岸属于不同国家,则两个沿岸国在海峡内各拥有自己的领海。关于海峡内领海的划分,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依海峡的中间线,有的主张由沿岸各国协商解决。

关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如果两岸属于同一国家的领土,而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的一倍,则沿两岸分别划定该国的领海。如果海峡宽度不超过沿岸国领海宽度的一倍,则这种海峡是沿岸国的领峡,其水域具有内水的性质。如果两岸属于同一国家的领土,而海峡依测定领海起算线的直线基线法(见领海)被划入领海基线以内,这种海峡也是该国的领峡,其水域具有内水的性质,可以不对外国船舶开放。中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宣布,琼州海峡是中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海。1964年6月8日国务院还颁布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至于两岸属于不同国家的海峡,由于沿岸各国采用的领海宽度可能不同,其海峡水域的划分、使用和通航,应由沿岸各国协议解决。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特别是构成世界性主要海洋通道的海峡,不论其海岸是属于一国领土还是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目前大都是以国际条约保证其通行。例如,位于阿根廷与智利之间的麦哲伦海峡的法律地位,就是以1881年阿根廷和智利两国缔结的条约规定的。这一条约宣布麦哲伦海峡中立化,缔约双方承担义务不在海峡两岸修筑任何防御工事,一切国家的商船和军用船舶均可自由航行。两岸分属于西班牙、英国和摩洛哥的直布罗陀海峡,对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军用船舶和商船开放。1904年英、法两国协定规定,保证直布罗陀海峡航行自由,两国在沿海峡的摩洛哥岸上不修筑防御工事。同年西班牙也加入了该协定。1907年英、法、西三国重申了上述义务。两岸完全属于土耳其的达达尼尔和博斯普鲁斯海峡,其法律制度则由一系列国际条约,即1871年《黑海和多瑙河航行条约》(《伦敦条约》)、1923年《关于海峡制度的公约》(《洛桑公约》)、1936年《关于海峡制度的公约》(《蒙特勒公约》)规定。依照《蒙特勒公约》,无论平时或战时,各国商船均有航行该海峡的完全自由,但须缴纳该约所规定的通行税,并遵守卫生等规定。但在战时土耳其有权拒绝对其作战的敌国的商船通行。至于军用船舶,公约对黑海国家和非黑海国家的军用船舶在平时和战时通过海峡的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

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制度问题,是第3次海洋法会议的一个斗争焦点。在讨论过程中,中小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认为,属于沿岸国领海范围内的海峡,即使经常用于国际航行,也决不能改变它的领海地位,沿岸国当然对它拥有主权和管辖权,拥有制订和执行一切必要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无害通过这种海峡。外国军用船舶通过则须事先通知沿岸国主管机关或经其事先许可。与此相反,苏、美和一些海洋强国则极力反对沿岸国对其领海范围内的海峡行使主权。它们把这种海峡说成是“国际海峡”,认为外国军舰和飞机可以像在公海上一样不受任何约束地在那里自由航行和飞行。

过境通行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一切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行权利的制度。但如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如果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而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仅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这并不排除在该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一个海峡沿岸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得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枪乘ǔ8酱⑸幕疃徊坏么邮氯魏窝芯炕虿饬炕疃鹊龋徊⒂ψ袷毓赜诖氨芘觥⒎牢鄣裙使嬲潞?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1362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国际航空和无线电频率的规章,遵守沿岸国有关航行安全、防污、捕鱼、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规章。

无害通过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另一种制度。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犯国际法规则(见领海)。在以下情形,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1)上述由大陆和一个岛屿所形成的海峡,其岛屿向海方面另有航道可行者;

(2)海峡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和一国领海者。相形之下,过境通行比无害通过对海洋大国更为有利;在无害通过时,外国船舶所受限制比过境通行要多些,对沿岸国的主权更有保障。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