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

在特定的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本国居民承担的、已拨付尚未清偿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外债与外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作为外资的一部分,与直接投资又有本质的区别。直接投资是以利润分配形式偿还,并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共担经营风险,外债则由举债国使用并按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作用

一国对外举债通常有两种目的:

(1)筹措资金,用于投资,以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或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在经济开放条件下,一国的总投资应等于国内积累与利用国外资金,当国内积累不能满足其投资需要时,就有必要借用国外资金。因而,外债是由国内积累、国内储蓄与投资的差额引起的。

(2)弥补暂时的外汇短缺。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如出现经常项目逆差时,在不动用其储备的情况下,就可以利用外资来弥补,使其国际收支重新达到平衡。一般说来,适度的外债规模可以加速一国的经济增长,而超出国力承受极限的外债则可能对一国的经济产生很大的压力,这不仅表现在外债的还本付息可能会减少一国今后所能动用的资源,从而影响到经济的增长;而且外债增长过快也将影响到一国的进出口及国际收支的平衡。

适度标准

衡量外债是否适度的指标主要有:

(1)偿债率,即年还本付息额与年商品及劳务出口所创外汇收入总额的百分比;

(2)债务率,指一国外债余额占年出口外汇收入的百分比例;

(3)负债率,指一国外债余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4)偿息率,指年利息支付总额与出口所创外汇收入的百分比。

计量

世界债务报告系统有两种:

(1)债务人报告系统,即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数据而形成的世界债务表,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采用这一报告系统;

(2)债权人报告系统,即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数据而形成的世界债务表,如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都采用这一报告系统。由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因而数据就可能有些差距,前者通常有比较精确的关于各国政府的或由政府担保的长期债务数字,但对那些私人部分的债务和短期债务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测;而对于私人部分的债务和短期债务,以债权人为基础的数据就能弥补以债务人为基础的数据。中国的外债统计是以债务人为基础的。就广义而言,外债一般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从狭义的角度讲,外债是指国家对外国举借的债,其中包括国家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向其他国家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及商业银行的借款,因此,在这一定义内,政府直接向国外借款是外债的主要形式。外债的主要对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补偿贸易中需直接用现汇偿还的债务、延期付款及其他债务。

分类

按债务人,可分为国家债务与非国家债务,也称为主权债务与非主权债务;按时间,可分为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按贷款者,可分为政府贷款(又称双边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又称多边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外国证券投资者;按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贷款。此外,还可按借款者利益、币种等分类。

中国政府对外举债源于50年代初期苏联的实物援助。但较大规模的对外举债是在1979年以后。中国的外债主要分为:统借统还外债、统借自还外债及自借自还外债。中国政府借款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政府贷款,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及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公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部负责国际农发基金组织贷款。这些部门的外债称为国家统借外债。1989年底,中国外债余额413亿美元,其中政府贷款约70亿美元。中国坚持在自力更生为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利用外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筹借资金,坚持到期偿还或提前偿还,在国际上享有良好的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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