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195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第一个文物法规。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有:

(1)禁止出口的文物图书11类,即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

(2)可以出口的文物图书。出口地点仅限于天津、上海和广州海关,并设立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报运出口的文物进行鉴定。凡许可出口的文物图书由海关与邮局人员监视装箱,会同报运人加封,以防暗中调换。

(3)运往国外展览、交换等珍贵文物图书,须经政务院核准,并发给许可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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