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物馆事业管理体制

中国对博物馆采取分系统和分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博物馆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系统管理。综合类博物馆、历史类博物馆、文化艺术类博物馆、纪念类博物馆以及部分自然历史类博物馆属文化部门领导管理;科技类博物馆和部分自然历史类博物馆属科学研究部门领导管理;学校博物馆属教育部门领导管理;地质、农业、纺织、煤炭、邮电、军事等专门类博物馆,分别属有关专业部门领导管理。

根据博物馆规模大小、藏品多少、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的不同, 分别由中央、省 (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区)四级有关行政部门对之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厅(局)对地方的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文化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通过各省文化厅或文物局对文化系统的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行政部门对直属博物馆的领导管理主要是:检查、督促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管理博物馆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审批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审查预算,核拨经费,批准决算;核定人员编制,任命馆长;审定陈列展览方案;审批藏品调拨、交换、注销。

文化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对全国文化系统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主要是:制订管理博物馆事业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办法;组织交流业务工作的经验;审核博物馆所依托的重要古建筑、纪念遗址和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保护方案,并作经济、技术上的帮助;审批“一级藏品”的调拨和复制,并在技术上指导重点藏品的保护和修复;培训业务和技术骨干。

博物馆的基本建设,凡属中央的项目,由中央投资;部门的项目,由部门投资;地方的项目,由地方投资。业务经费,国家馆由中央有关部门拨给,地方馆由各该级地方财政拨给。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对全国文化系统博物馆作有重点的经费补助。补助项目主要有 3个方面:

(1)重点维修。依托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博物馆的有关古建筑、纪念遗址、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用;

(2)重点征集。特别珍贵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民族文物、自然标本的征集费用;

(3)重点发掘。承担考古发掘任务的博物馆进行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工程的考古发掘费用。这3项经济补助,都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申请,专项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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