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规程

亦称工业卫生规程,指国家为改善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如对有毒气体、粉尘和噪声的消除,以及对通风和照明状况的改进等有关规定。

劳动卫生规程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最初形成于手工业生产和大规模机器生产部门,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英国1901年颁布的《工厂和作坊法》中,开始重视职业病报告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1911年,根据美国劳动立法协会的职业病报告法草案,实行了职业病报告制。英国1937年《工厂法》规定,医生及厂主发现中铅毒、磷毒、砒毒、水银毒及炭疽热的工人时,若不报告,处以罚金。日本在1972年公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对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管理标准、设施和教育等项作了详细规定;1976年又公布《操作环境测定标准》,对《劳动安全卫生法》所指定的每个作业场所,都规定了测量地点、测试空气的取样及分析方法等基本事项;此外,还对粉尘作业、特殊化学物质作业、有机溶剂作业等方面制定了劳动卫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公布了一系列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有6个方面:

(1)防止粉尘危害。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要求各厂、矿企业根据实际条件,采取各种防尘措施。

(2)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国务院在1956年批准由劳动部公布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要求在沥青的装卸、搬运和使用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防护措施,预防沥青中毒。

(3)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发生强烈噪声的生产,要求其尽可能在设有消声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4)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除《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10章对供应条件、管理制度所作原则性规定外,劳动部1963年公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具体规定了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标准和保管、发放制度等。

(5)劳动卫生的管理。包括业务性和专业性的规则、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发布。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人工照明暂行标准》、《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等。

(6)劳动卫生方面的国家技术法规。如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标准(GB2626~81)于1982年1月公布施行;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GB2890~82)于1982年10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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