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规划

为一个主要城市及其附近地区或一个需要开发的地区的社会、经济和物质环境的发展制订的城市规划方面的政策性文件。结构规划的内容涉及人口和各项事业的分布、土地利用方式、社会经济活动以及相应的生活设施建设等;还包括对规划范围的调查分析意见,制订各项政策的依据,以及社会团体和公众反映的意见。结构规划通常不编制精确的规划图纸,但附有说明各项政策的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示意图解。

结构规划作为一个法定的名词,最早是出现在英国1968年的《城乡规划法》中。根据该法,英国将原来的开发规划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结构规划和局部规划。前者着重于政策,是后者的依据;后者着重于实施,是前者的深入和具体化。有关主管部门只审批结构规划,不审批局部规划。批准的结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划分的用意在于强调规划要依据于对社会经济活动因素的研究;既重视政策的稳定性,又承认实施的可变性;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允许每个阶段的设计人按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结构规划的主要作用是:

(1)体现国家和区域的发展政策;

(2)提出本地区的发展目标、政策和纲要;

(3)作为编制局部规划的指导大纲;

(4)确定重点开发范围;

(5)作为开发管理的依据;

(6)作为各级政府机构协调其决策的基础;

(7)便于向中央政府或当地政府和公众阐明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主要问题。

结构规划的实践证明,城市规划的目的,不仅在于安排好城市的物质环境,而更重要的是在于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结构规划的出现,正是反映了这一动向。除英国外,其他一些国家根据自身的特点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划作法,如法国的城市规划和开发指导方案、荷兰的广义结构规划、新加坡的意向规划等,都反映了这一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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