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1912年发生了“泰坦尼克”号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没的事故(见“泰坦尼克”号海难)。在英国政府倡议下,1913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方面。公约只适用于载有12名旅客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没有生效。1929年召开了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会议于5月1日通过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它较1914年公约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但未生效。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于1948年召开,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于1952年11月19日生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于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在伦敦召开了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1948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规定了各项船舶安全证书。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海协在伦敦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许多方面。其技术规则部分,与1960年的公约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船消防安全措施,为救助目的使用的无线电话装置,为避碰应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设备,采用新的散装谷物规则等。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81个缔约国。中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这一公约。

1978年2月6日至17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此议定书是一个独立文件,于1981年5月1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49个国家参加此议定书。中国政府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此议定书,议定书自1983年3月17日起对中国生效。

分类标签: 交通 公约 人命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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