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旨

本条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会了解证券市场的各种情况。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某项证券违法行为时,发现其中有涉嫌犯罪的情节,就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到有关的司法机关,由有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例如,涉嫌证券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依据法律的规定立案侦查,对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其目的在于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由有关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而绝不能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罚代刑,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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