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证券业协会章程,是指由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制定的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的会员之间的一个协议。可以将该协议称之为会员的守则、规则等。章程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的名称和住所。所谓名称,是指一个市场主体区别他个市场主体的符号。所谓住所,是指协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协会的宗旨和职责。所谓协会的宗旨,是指成立协会的基本目的。所谓协会的职责,是指协会的对内对外的职权和责任。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具有下述职责: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保证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协会的领导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任期。协会的领导机构是指高级管理机构,比如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等;产生办法是指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如何成立的,其人员是如何产生的,比如理事会员应有几个人,理事长如何产生等。任期是指领导机构的成员的任职期间。比如是三年还是五年等。

(四)协会的活动规则。比如何时召开会员大会、大会由谁召集、会员大会如何作出决议等。

(五)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协会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

团体会员(注: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有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服从协会的协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协会的经费及管理。一般应包括:经费的来源、开支,由什么机构进行管理等。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

协会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入会基金、会费等款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自筹款项;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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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比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本条规定,协会章程(包括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备案,不是审批。说明协会章程生效是从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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