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依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共有八项职责。现分述如下: 一、协助职责。是指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谓协助,是指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教育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维护权益职责。是指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将会员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有关证券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三、服务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证券信息应是依法取得的本法所称证券的有关情况。 四、培训、交流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业务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会员的业务交流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业务交流。 五、调解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后,协会对各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纠纷各方所进行的民间性调解。该调解只是民间性的,如果对于调解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六、组织研究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组织自己的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讨论研究。 七、监督、检查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监督、检查会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发现或者得知会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行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其他授权职责。除上述七项职责外,还有什么职责,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授权。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