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主旨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名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称谓,它是区别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标志。本条关于证券交易所名称规定了下述二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券交易所名称中必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特定化了被人们认可的名称,本法规定必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是为了更好地使人们认识它、了解它。

第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使用或者使用相似的名称。这是为了防止该名称被滥用,造成混乱。不能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与其相似的名称是指不得直接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字样或者容易被人误解的字样,比如不得使用“某某证券买卖所”、“某某证券所”、“某某证交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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