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主旨

本条是对收购要约普遍有效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证券市场中,收购行为必须贯彻公平的原则,无论对少数大股东还是对广大的中小股东,在收购条件上应当是平等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收购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在继续进行收购的情况下发出的收购要约,是对非特定的股东所发出的,因此,凡是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都应当接受同样的收购要约,而不应当受到歧视。

关于要约收购的具体做法,其他国家在法律中都作了不尽相同的规定,有些国家允许对部分的持股人发出收购要约,或者向某一类股票的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也就是允许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有些国家则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应当是对全体股东,而不应当有区别。在我国,以发出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仍缺乏实践经验,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份主要是普通股,股份的种类比较单一,并且股东的人数也不像国外上市公司股东的数量那么多,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对收购要约的有效性问题,采取普遍有效性的原则。收购人向社会公布的收购要约应当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具有同等的效力,该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是相同的,不得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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