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对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对公司债券的终止上市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司债券实施严格的规范和管理。过去,对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暂停终止上市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本法有必要对公司债券市场的行为规范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因此,本条对那些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当其发行人有法定的情形时,则予以终止上市。 按照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公司债券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不按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债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二年亏损,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3)上市的公司债券的期限届满进入还本付息阶段的;(4)发债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情形出现时,该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全部债务,其公司债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当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时,法律规定对于第(1)、(2)种情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对于第(3)、(4)种情形,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并且将该决定和事实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