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主旨

本条是对承销团承销所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承销团是多家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证券的集团。承销团承销是证券发行中一种常见的方式。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由承销团承销,可以分散发行风险,同时也可以集合各个证券公司的销售网点共同向市场推销,有利于保证迅速地完成证券发行。因此,本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按照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发行证券票面总值在五千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这一规定明确了承销团的组成结构,也明确了承销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证券公司组织承销团承销证券发行业务,必须按照这一规定,确定主承销的证券公司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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