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旨

本条是对一些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不计算在期限内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计算期间的时候,有些时间必须扣除。根据本法的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应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扣除。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方式所需时间较长,无法将其计算在期限内。但法律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方式所需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使申请人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可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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