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是此次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条款。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本条所称未经批准是指:1.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使用草原申请即擅自使用草原的行为;2.当事人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草原,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擅自使用草原的行为;3.当事人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草原,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获批准,仍然擅自使用草原的行为。本条所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草原使用权,在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草原时,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以期获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

二、根据2001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并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该条规定的刑罚。

三、行政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即将非法使用的草原返还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停止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2.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定期限,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保证在该期限内将草原植被恢复到非法使用前的状态。同时还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规定较重的处罚,是因为国家对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的限制,必须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具体罚款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等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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