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等级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三百七十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八百多件行政法规,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数以万计的规章,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调整不同性质社会关系、实施社会管理和依法治国的依据。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不同的机关制定的,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在适用时难以选择。为了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这样,在出现冲突时,可以依照法的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选择优先适用的法的规范。因此,规定法的效力等级,是为了解决不同等级的法的规范之间的冲突,便于法的适用,以保证法制的统一。

释义和理解

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之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法律的效力等级最高。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严格地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其他机关的立法权都是派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依据。因此,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无效的。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们容易理解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这是因为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贯彻落实,行政法规是规章的制定依据,因此,规章的效力等级当然比行政法规要低。但为什么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呢?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不是基于人民的自治权,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没有中央不能干预的保留权力。如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就没有立法权。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发展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二)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地方性法规只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有效。为了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也需要确立行政法规的权威。

(三)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法律,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履行执行职责的重要形式。总之,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的。现实中,行政法规的数量超过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确立法的效力等级是为了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是说法的效力等级低,对行政相对人不管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规章,都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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