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主旨

本条是对规章公布载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规章制定后应当全部及时地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目前规章的公布没有固定载体,有的是通过本地区本部门的报纸、公报公布,有的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在本系统内下发。为了统一公布形式,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部门公报应当刊登本部门发布的所有规章,国务院公报只是有选择地刊登部分重要的规章。规章在国务院公报刊登,并不表示国务院认可该规章,国务院如发现规章有问题,仍可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也不能代替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报送备案。在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曾经规定,规章应当一律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以便群众获知和了解。但有的同志提出,部门规章数量很大,都由国务院公报刊登做不到,因此,改为两种形式都可以。但从长远看,还是应当努力做到所有部门规章都由国务院公报刊登。

立法法规定,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上刊登的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根据这一规定,其他各种形式的规章文本,包括部门自己印发的单行本或汇编本,如果同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不一致,应当以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准。如果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同部门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不一致,应当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准。因为国务院公报权威性更大、发行范围更宽,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受到维护和保证。同样,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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