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章决定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按照什么程序通过行政规章,在立法的制定过程中,多数同志认为,规章应由部务会议或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也有的同志提出,可由部长或者省长、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少数同志主张行政规章可不经过上述会议,由行政首长签发。为了确保规章制定的民主性,立法法在对规章制定程序作原则规定的同时,对规章的决定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应当集体讨论通过。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规章是国家事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因此要经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后通过。但是,这些会议不是实行表决制,而是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审议通过部门规章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而采取首长负责制,在审议部门规章的会议上,与会成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最后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决定是否通过。国务院部门审议、通过规章,没有严格的次数要求,多数规章是一次会议通过的,也有的规章需要经过两次会议甚至更多次会议方能通过。

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以保证地方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审议规章是制定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制定规章的关键程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的步骤一般是:1.有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作规章草案的说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向会议作规章草案审查报告。2.政府领导人提出问题,与会有关人员发表意见。3.政府领导人对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发表看法,意见一致的,即原则通过规章草案,意见不一致的,待修改后再通过。通过规章不要求经过表决,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实行首长负责制,而不是实行委员会制,无需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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