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裁决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虽然本法确立了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以及决定规范性文件冲突的适用规则,但仅此还不足以解决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如本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没有规定谁高谁低,发生冲突,该适用哪个规章,还是难以判断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冲突的机制。本条规定了几种规范性文件冲突时的裁决机关:

一、由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理论上说,它们会协调一致,不会出现冲突。但是,由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角度不一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有先有后,以及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因此,本项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可以根据立法的目的、原意作出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其所辖的省会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一样的,它们之间发生冲突,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由国务院决定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效,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从适用的地域范围上,部门规章大于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是一个效力层次,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规章在法院审判时只作为参照。因此,不好明确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谁高谁低,发生冲突时,谁该优先适用。这就需要有个解决冲突的机制。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先提出意见,是因为国务院有权对规章是否合法或合理作出判断,如果是规章的问题,国务院可以行使改变或撤销权,但国务院无权改变或撤销地方性法规,因此,如果国务院认为地方性法规有问题,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三、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由于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或交叉,部门规章的规定会有冲突。同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时是重合的,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规章在其所辖区域内有效,因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会发生冲突,由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不好明确规定发生冲突时谁该优先适用。因此,本法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作变通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享有较大的立法权限,以至于有观点认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因此,当它们与法律不一致时,需要判断其对法律所作的变通是否合理?是不是违反授权规定?是不是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违反授权规定,对法律所作的变通是合理的,就应当适用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如果不能确定,就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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