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九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行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生效的时间。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生效时间,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二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本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于2000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是因为本法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涉及到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新法律施行后,对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如“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法律没有溯及力,这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通例。立法法是按照这一原则,即在立法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法。在2000年7月1日前即立法法施行前发生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行为,适用其他有关调整立法行为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2000年7月1日之后,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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