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出法律案,应提出相应文件资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构和人员即提案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律的议案。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人员,即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从以往提出法律案的情况来看,机关提出的法律案一般都事先进行了比较慎重、系统的研究论证,起草出法律草案文本、说明,并收集整理了有关资料。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一般只列出法律名称和立法理由,最多也只有一些纲目、构想,并不形成完整的法律案,缺少法律草案文本、说明及其资料。针对提出法律案中质量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本条对提出法律案的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法律草案文本

在立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法律草案文本应当是立法政策、立法意志与立法语言之间的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的载体。法律草案文本的存在是开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工作的前提。法律草案文本的形式可以分为,制定法律的草案文本、修改法律的草案文本、认可法律的草案文本或补充法律的草案文本等。其中,制定法律的草案文本是法律草案文本的基本模式,其内容结构可以根据法律案的不同特点来设计。法律草案文本通常由三方面组成:一是法律的标题即法律名称。二是法律的内容即文本的核心内容,内容主要是关于立法依据、宗旨和原则;关于行为的法定模式和法定后果;关于专门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关于法的适用范围和生效或施行时间的规定;关于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变通、补充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关于废止有关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内容。三是文本内容表述层次和序数排列。如总则、分则、附则;编、章、节、条、款、项、目。

二、法律草案说明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提案人应当就法律草案向提请审议的会议作说明作了规定,但对法律草案说明的具体内容没有规定。本条对法律草案说明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法律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必要性一般是指为什么要立此法,社会现实中为什么需要此法,立此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或者该法所要实现的目标。主要内容一般是指该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调整的主体、主要的程序、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等。

三、提供必要的资料

本条对必要的资料的具体范围没有规定。在立法实践中,有关必要的资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文件、批示,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二是与立法项目有关的现实情况和有关典型案例;三是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四是国外有关的立法情况和做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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