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公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主席

公布法律是法律生效的重要步骤。法律草案经过立法机关审议、表决并且通过以后,若未按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予以公布,该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公布的标志是签署国家主席令。签署主席令公布法律,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法律,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公布法律,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法律。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从没有发生过国家主席拒绝签署公布法律的情况。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法律,是国家主席的一项义务,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其目的是证明该项法律是依法制定的,并证明该项法律文本与立法机关所通过的完全一致。国家主席没有权力拒绝签署公布法律。

二、主席令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了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但是对采取何种方式公布,并没有规定。实践中采取的方式是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主席令应包括哪些内容?本条根据实际做法和公布法律的要求,规定了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必须包括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施行时间的三项内容。制定机关是指哪一次代表大会,哪一次常委会;通过日期是指代表大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法律案的日期;施行时间是指法律生效的时间。

三、法律的刊载

法律签署之后,就要在法定的刊物上刊登。在指定的刊物上刊登公布法律,被普遍认为是公布法律的最好办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公布法律的正式刊物,如法国有《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意大利有《意大利共和国公报》。我国刊登公布法律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主要是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两种渠道,各有优势,公报比较权威,但出版周期较长;报纸覆盖面广,传播及时,但有时刊登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刊载法律的载体。本条的规定,对刊载法律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要求及时。一般来说,今天通过,明天公布刊登,是属于“及时”,应当尽量按照这一标准来刊登法律。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目前,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很多,在所有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应当选取一些主要的大报,明确其刊载义务,以确保法律的及时刊载。

四、法律的标准文本

目前,我国各种形式的法律“汇编”、“全书”、“大全”很多,错误也很多,给严肃执法造成困难。因此,需要有一个标准的法律文本。本条规定: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各种法律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常委会公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刊登常委会文件的法定刊物,其所刊载的文件,都经过了严格的校对审核,因此,将其作为标准文本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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