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解释草案审议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解释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后,有说明的,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作法律解释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对法律解释草案,是否必须同时提出说明,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在20世纪50年代,法律解释一般没有说明,90年代所作的三个法律解释都有相应的说明。比如,1999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就听取了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同志所作的关于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的说明。因此,是否提出说明,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如果解释的内容比较复杂,则需要提出说明;如果解释的内容比较简明易懂,则可以不说明。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分组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提出草案表决稿。法律委员会是否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修改情况决定。如果修改比较少,可以不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如果修改比较多,则可以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条只规定法律委员会要对法律解释草案进行审议,对其他专门委员会是否进行审议,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在实践中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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