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不得含有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禁止性条款。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体现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海洋环境”的原则。根据本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选用材料时必须实行“预防原则”,对可能含有超标放射性和易溶出有害有毒物质的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应把检验结果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随时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违反本条规定者,按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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