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投产使用前后验收与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环境保护设施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投产前验收的规定。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共同构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设施”是指根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核批准意见中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造的借以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工程设施、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防治海洋污染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二是生产与环境保护两用的设施;三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设施。

(二)“同时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应同时将环境保护设施委托具备该专业设计能力与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提交主体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应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的内容与要求,依照《设计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同一单位承担,也可以由两个设计单位分开设计,若由不同单位分开设计,则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单位应主动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配合,以使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协调统一。

(三)“同时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主体工程施工任务时,应同时委托环保设施施工任务,若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环保设施施工能力,可另委托具有建造环保设施能力单位施工。在施工阶段中,环保设施施工单位应按主体工程施工计划安排施工进度,并保证建设进度与资金落实。为确保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按质按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保工程进展情况,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四)“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同时投入运行包括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的正式投产使用,试生产与试运行过程的同时投产使用,也包括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正常运行。“同时投产使用”是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关键环节。为保证“同时投产使用”严格实施,本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是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关键环节,对违反本款规定的,按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不得随意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确需拆除或闲置者,必须事先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环境保护设施只有保证在其闲置并不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和损害条件下,才可以允许闲置。如果环境保护设施损坏而不能修复,或超过使用期限,或实践证明设施在技术方面和使用效果上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可以在保证新的、效果好的设施在预定期间内建成投产的前提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同意后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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