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主旨

本条是对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保基本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1989年)、《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1992年)、《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1993年)、《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199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1999年)、《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等规定。

二、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依法划定的”,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其他活动”,是指除海岸工程项目建设以外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活动,如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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