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主旨

本条是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达到“三同时”。

(一)“同时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将环境保护设施一并委托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要求,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同时设计”还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

(二)“同时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主体工程施工任务时,应同时委托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在施工阶段,按照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到必须将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做好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并以季报的形式将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情况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阶段中,应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手续是否完备、环境保护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它不仅是指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的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过程中的同时投产使用。

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1994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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