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主旨

本条是对排放含病原体废水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病原体”,是指传染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限制条件是: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经过处理”,是指经过消毒与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是指经过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该标准规定,该标准从生效(1998年1月1日)之日起,代替《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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