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主旨

本条是对排放各种废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禁止向海域排放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油类排入水体后形成的油膜,会阻碍海水蒸发,影响水气交换,减少空气中氧进入水体的数量,从而降低了水体的自净能力;藻类因油污染,光合作用受阻而致死;油污沾在鱼鳃上引起鱼窒息死亡;石油中所含的多环芳烃,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体有致癌作用。酸液或碱液进入水体,能使水的pH值发生变化。pH值过高或过低均能杀死鱼类和其他生物,抑制微生物生长,影响海水的自净能力。剧毒废液,如氰化物、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农药等废液。氰化物导致人和生物急性中毒主要通过消化道吸收后,分解成氰化氢,迅速进入血液与红细胞中细胞色素氧化酶结合,造成细胞缺氧而致死。氟化物进入人体后与钙结合形成氟化钙,沉积于骨骼组织中,使骨质硬化形成氟骨症,斑釉齿,抑制酶的活性。酚类化合物能使鱼类出现异常味道,难以食用,重者迅速破坏鱼鳃,以致腹腔出血死亡;对人类的毒性主要表现在酚类化合物与细胞中的蛋白质发生反应,低浓度时,使细胞变性;高浓度时,使细胞凝固,引起急性中毒死亡。有机氯农药能在食物链中高度富集,进入人体后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并对肝脏和肾脏有明显的损害。“高水平放射性废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超过10-5居里的废水。“中水平放射性废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10-2-10-5居里的废水。由于这类废水含有大量长寿命(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年)裂变物,排入海洋后会严重污染环境并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所以本条将其列入禁排对象。

二、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的废水。本条规定:“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低水平放射性废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少于10-5居里的废水。由于这类废水所含放射能比高、中放射性废水少,国际原子能机构专门委员会1960年的报告认为,在适当的控制下,向海洋排放是安全的。所以,本条将其作为有条件限制的排放对象,即: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不排或少排;在确需排放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国家辐射防护规定”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等。如《辐射防护规定》规定:低放废液应尽量采用槽式排放。排放前必须进行监测,超过排放管理限值时不得排放。一般不得采用稀释方法,将超过排放管理限值的废液排入环境。低放废液向江河和海洋排放时,在排放口位置、排放总活度和浓度等方面,都必须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排放地域应避开经济鱼类产卵区、水生生物养殖场、盐场、海滨游泳和娱乐场所等;排放口应设在集中取水区的下游。

三、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的废水。本条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的废水,是指含有在自然条件下难于被微生物作用发生递降分解的有机化学物质的废水。如含有合成洗涤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化合物的废水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在环境中的持久性和广域的分散性,会对海洋环境与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的废水,是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重金属,一般把比重大于5(克/厘米3),周期表中原子序数大于20的金属元素称为重金属,如汞、铬、镉、砷等。重金属具有毒性,微生物不能降解,可通过食物链逐级富集,进入人体后往往蓄积在某些器官中,造成慢性积累性中毒。因此,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保证海水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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