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主旨

本条是对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关总署及其下属的各级海关是一个整体,都在海关总署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领导,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海关是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工作也是行政执法工作,按一般行政原理,根据海关的内部设置,海关中也有上级海关和下级海关之分,而且,海关总署是我国最高一级的海关。本条强调,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所管辖的事项多,执法的范围宽,能更全面地理解执行有关政策,而且其承担的责任也更重大,并具有领导和管理下级海关的法定义务和权力,所以各级海关在执行职务时,应接受上级海关对其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所谓监督,在这里是指以上级海关所作决定为准,上级海关对某一事项的具体处理决定具有优先的和可以代替下级海关决定的作用和效力。上级海关经过审查,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上级海关,在这里没有细致地分,上一级海关是上级海关,上几级海关直至海关总署,都是上级海关,只要是依法进行的监督,都应以上级海关所作处理或者决定为准,上级海关也可以依法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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