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主旨

本条是对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的投递或者交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邮运进出境的物品,有关经营单位可以进行投递或者交付的前提是必须经海关查验放行。因此,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在投递或者交付前,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对符合国家关于邮运进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的,比如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海关依法征税或者免税后予以放行,有关经营单位才能进行投递或者交付。对不符合国家关于邮运进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的,海关不予放行。对未经检查的邮运物品或者海关不予放行的邮运物品,有关经营单位不得进行投递或者交付,否则就是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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