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关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变卖处理的进出境物品包括以下几种:(1)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是指进境物品已进入我国境内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出境物品已办理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而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述物品是指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未办理申报、缴纳关税、提供进口许可证件等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是指因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书写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二、对上述物品的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1)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3)上述进出境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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